(2017)桂02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33号申请人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强容路10号。法定代表人覃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象岩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贺庆丰,该公司董事长。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并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桂0203执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