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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东群与陈金福、许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东群,陈金福,许琼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996号原告:洪东群,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福,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许琼瑶,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迁往港澳。原告洪东群与被告陈金福、许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洪东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东群以需与陈金福、许琼瑶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陈金福、许琼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东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洪东群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冰冰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