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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海霞、陈科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霞,陈科举,陈晓阳,胡正蓉,史杰,杨劲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何海霞,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科举,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晓阳,男,汉族,生于2003年3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胡正蓉,女,汉族,生于1941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史杰,男,生于1963年12月27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劲冬,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生命权纠纷本院受理何海霞、陈科举、陈晓阳、胡正蓉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杰、杨劲冬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史杰、杨劲冬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