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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速汛、顾蔚琍等与陈秀红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速汛,顾蔚琍,王尉,陈秀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73号原告:王速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顾蔚琍,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尉,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瑛男,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红,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芳(系被告母亲),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速汛、顾蔚琍、王尉与被告陈秀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速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王速汛、顾蔚琍、王尉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