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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彭某1、彭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彭某1,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8年2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彭某1,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彭某2,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郑某与彭某1、彭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某1、彭某2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鹤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