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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舢与XX来、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薛艳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舢,XX来,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薛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156号之一申请人单舢,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XX来,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世纪花园人民路。被执行人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薛艳凤,经理。被执行人薛艳凤,女,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原住安徽省芜湖市世纪花园人民路。本院在执行单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来、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薛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鸠江区清水创业园内厂房,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