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传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传扣,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周传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传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周某1和被告人周传扣及其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于当日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7日,本院就刑事部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传扣及其辩护人张朝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中午,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周某5家门口,被告人周传扣所骑的三轮车与周某6乘坐的送亲车辆迎面相遇,因周传扣不愿意让道,双方发生纠纷,周某6先用茶杯砸了周传扣头部一下,后周某6喊来被害人周某1等人与周传扣发生厮打,致使周某1左肩锁关节脱位。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周传扣,并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蚌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马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传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传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传扣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均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周传扣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周传扣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被害人周某1的女儿出嫁。当日11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周某5家门口,被告人周传扣所骑的三轮车与周某6乘坐的送亲车辆迎面相遇,因让道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周某6先用茶杯砸了周传扣头部一下,后又喊来周某1等人与周传扣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周传扣致使周某1左肩锁关节脱位。后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周传扣及其亲属和被害人周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向周某1赔偿了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5万元。当日,周某1出具谅解书对周传扣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周传扣前往蚌埠市公安局马城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时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传扣达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数字化检查报告书、内窥镜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证实2015年12月16日至22日,被害人周某1在该院诊断治疗,经该院诊断,周某1系左肩锁关节脱位、耳外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神经性耳聋,出院时好转。4、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证实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9日,被害人周某1在该院诊断治疗,经该院诊断,周某1系头颅外伤、耳外伤、双耳神经性耳聋、左肩锁关节脱位。5、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证实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周传扣到该院诊断治疗,经该院诊断,周传扣系颅脑外伤、多处挫裂伤,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双肺及心膈未见异常。6、伤情鉴定申请,证实2016年5月5日,被害人周某1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被告人周传扣也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2016年8月1日,周某6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9月7日,周某1、周某2因伤害他人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8、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周传扣及其亲属和被害人周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向周某1赔偿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5万元。9、收条,证实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周某1收到被告人周传扣的姐夫王新转账赔付的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5万元。10、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周某1对被告人周传扣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1、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黄郢村大巷子的周某5家门口。12、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周传扣受伤和案发时提取的玻璃碎片、木棍等情况。13、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6日11时52分至12时12分,马城派出所接报警称黄郢村有人打架,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报警人周传扣背靠在墙,躺在地上,头部与脸部有血迹,后对周传扣伤情进行拍照固定。14、(蚌)公(司)鉴(伤检)〔2016〕1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照片和关于鉴定中引用条款的更正函,证实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的规定对伤者周某1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5、(蚌)公(司)鉴(伤检)〔2016〕2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5.2.5a的规定,伤者周传扣头皮瘢痕及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2是周某1的二哥。2015年12月16日,周某1的女儿周丽娟出嫁,周某2在帮忙,周某1在大门口招呼人。周某6说在东边有人堵车不让走,吵话了。周某1听后即过去了,周某2和弟弟周某3也去了。周某2到后见周传扣在周某1身上将他的头往下按,就将周传扣推过去,把周某1翻过来,他的脸白拉拉的。后周某2和周某3将周某1弄到侄女婿魏某的车上,送至123医院。另证实周某1的耳朵和肩膀以前是好好的。17、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11时许,周某4在家门口听见旁边巷子里有人吵架,后看到周某6与周传扣在对骂,就上去拉架。周某6喊家里人过来,他用一个茶杯拍到周传扣头上,将其砸倒了,接着周某6的亲戚和周某1上去打周传扣。由于人多,周某4没有看清楚,周传扣倒在周某1身上,后周某1被人架走了。18、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周某5当时在家门口,见周传扣的三轮车与周某1家最后一辆接亲的车在周某5家门口相遇,司机叫周传扣将车搓一下,让他们的车过去。当时周某6也在场,他辈份较周传扣高,就带点口头语骂了周传扣一句,双方吵起来,乱成一团,有打架的,也有拉架的。他们一直打到周某5的老二家门口,周某5见周传扣在周某1身上,后人被拉开。周某5见周某1躺在地上不能说话,脸上苍白,被送到医院了;周传扣脸上都是血。1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6日,马某的侄孙娶媳妇。11时许,婚车走了,留下了一辆车接女方送亲的周某6,司机是张某1,还有马川水。在女方家巷子路口,迎面来了一辆三轮车,因路窄双方堵住了。马某下车跟对方(周传扣)说是接亲的,等着回去,叫他把车往旁边三岔路开,让马某乘的车过去。周传扣说路不能走,怕车开翻了。马某说是大喜的日子,叫他帮忙让下车,周传扣还是不愿意。这时张某1下来,周传扣见到后喊张某1姐夫。后张某1让周传扣把三轮车挪开让马某等人过去,周传扣就把三轮车挪开了。这时周某6从车上下来且嘴里带了句口头语,周传扣后回了一句,两人就骂起来了。周某6打电话给家里说有人在路口堵着车不让走,叫家里来几个人揍他。周传扣就从岔路南边摸了一根比手腕稍微粗点的树枝拿在手里说要打就来吧。后女方家来了五、六个人,女方的父亲(周某1)听说外面有人闹事也过来了。接着不知怎么回事就打起来了,马某听人喊“老五挨打了”,后见几个人抱着周某1叫了一辆车将他送走了,周传扣靠在岔路口一家的家门口。另证实参与打架的有三四个人,马某均不认识,其仅知道周某1和周传扣受伤了,但不知伤在什么地方。2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周传扣家下的堂姐夫。2015年12月16日,孝仪街上的马其安家娶媳妇,让张某1开车到黄郢村帮他接亲,后接亲的都走了,留下张某1和马某两人接送亲的周某6。11时许,张某1开车到一个巷口时,对面来一辆蓝色三轮电瓶车停在巷口,过不去。张某1将车向后倒了一下,并让马某下去叫对方把车向旁边开,让一下路。后张某1见对面三轮电瓶车没动,开三轮车的人下来,周某6端着茶杯也跟着下车了。张某1见是黄郢村的周传扣就下车了。周传扣见是张某1的车,喊张某1姐夫,并把他车开到旁边了。张某1将车向前开了一点就下车回来,见周某6和周传扣两人在互相指着骂。张某1不知道究竟是谁先骂的,就劝双方。这时别人喊张某1说车堵路了,张某1就忙着去挪车,回来时见周传扣睡在地上,脸烂和流血了。周某6和另外一个人将睡在周传扣旁边的周某1架起来送到医院去了,当时他不能说话。21、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周某6是周某1的哥哥。2016年12月16日,周某1的女儿出嫁,周某1安排周某6去送亲,接亲的车走了,留一辆车接周某6。当车开到周某5家门口时,迎面本村的周传扣开一辆三轮电瓶车停在周家喜家门口。周某6坐的车要直行,周传扣不让。周某6和来接亲的马某下车,马某让周传扣让一下,但周传扣不同意。驾驶员张某1让周传扣挪车,周传扣喊张某1姐夫,后将车向左开了。周某6说周传扣这样有点过分了,后两人吵起来,并相互厮打,这时弟弟周某7和哥哥周某2过来与周传扣厮打。后周某1过来与周传扣俩人相互厮打起来,周传扣从三轮车南边树堆上拿了一个木棍打到周某1左肩上,后又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到周某1头上。周某6见后喊侄女婿“小锁”将周某1送到123医院。周传扣头上的伤是周某6的家人打的,参与打架的有周某6、周某7、周某2、周某1和周传扣,在旁边拉架的有张某1、马某、周某5和周某4。另证实两家没有什么矛盾,按辈份,周传扣算是周某6的侄儿,要有矛盾的话就是2013年村里竞选干部,周某6选上,周传扣侄子没有选上。22、证人周某7的证言,证实周某7是周某1的堂弟。事发当天中午,周某1的女儿周丽娟出家。周某7在那帮忙,后听说吵架了,就过去看,见周某1面朝上睡在地上,周传扣坐在周某5家门口。周某7就让侄女婿魏某开车过来将周某1送到医院,当时周某7是扶着周某1的胳膊上车的。另证实周某1以前肩膀没有毛病,耳朵好好的。23、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周某3是周某1的哥哥。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周某1的闺女出嫁,周某3在周某1家帮忙,后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就出去看,见周某1躺在地上,周传扣坐在地上。周某3感觉周某1情况不好,后和周某6、女婿魏某将周某1抬上车,送到123医院去了。医生检查后说锁骨断了,耳朵充血,听力减退。另证实周某3以前没有听说周某1耳朵有毛病。24、证人周某8的证言,证实周某1是周某8的堂哥。2015年12月16日,周某1的女儿出嫁,周某8到他家帮忙。10时许,从门外进来人说打架了,三轮车堵着路不让走。周某8就赶过去,见周某1眼睛闭着躺在地上,周传扣拿个棍子在一旁。后周某8和周某3等人将周某1抬到一辆越野车上,送去医院了。2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是周某3的女婿。2015年12月16日,魏某和妻子到周某1家去帮忙。快到中午时,岳父周某3说“快把车开过来去,你叔被人打在地上了”。魏某即过去,见周某1已闭着眼睛躺在地上,他当时是昏迷的。后岳父和其他人将周某1抬上车,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让他住院。魏某不清楚周某1的具体伤情。2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是周某1的邻居,周某1平时在家干农活。黄某没有听说过周某1曾经受伤导致胳膊关节脱位和耳朵有毛病的情况。2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是周某1的邻居,周某1一直在家干农活。肖某没有听说过他左肩胛有脱臼和耳朵有毛病,只知道他和周传扣打架过后肩膀就不好了。28、证人周某9的证言(见侦查卷第91-92页),证实周某9是周某1的邻居,俩人算堂兄弟关系。周某9一直在家干农活,周某9没有听说过周某1左肩胛脱臼或损伤,及耳朵有障碍或患有疾病。29、证人周某10的证言(见侦查卷第93-95页),证实周某10是周传扣的姐姐。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周传扣打电话让周某10到学校接小孩,后周某10未接到周传扣家小孩,就沿着学校望家去的路上寻找。当周某10走到黄郢村大巷子中间时见周传扣一个人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周传扣说是周某6拿杯子砸的,打的人走了。周艳红打电话找车,不久周某6和几个人到跟前,派出所的人也到了现场。3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是周某1的妻子。2015年12月16日中午,杨某的女儿出嫁,其在家里见门口乱乱的就出去,有人对杨某说周某1被打送到医院,后听说是周传扣用棍将周某1的肩膀打了。3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解放军123医院医生。患者周某1是李某治疗的,周某1入院时是左肩锁关节脱位,伴有右耳全聋,其伤情不属于陈旧性伤,因为当时他左肩肿胀,肩关节外展活动受限。32、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中午,周某1的闺女出嫁,其在家里,后因送亲的车被本村周传扣骑的电瓶三轮车挡住,就去了,见哥哥周某6在和周传扣争吵。周某1走到电瓶三轮车旁想把车推走,周传扣往周某1头上拍了一下,周某1感觉头部被硬物拍打,后昏过去,被送到123医院,其右边耳朵不大能听见,左肩胛不适,头部有红肿。另证实周某1以前耳朵没有疾病,听力正常。33、被告人周传扣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周传扣骑三轮车到学校接孩子,经过黄郢村大巷时见一辆银灰色轿车在其正前方。因路不够宽过不去,周传扣就从车上下来,后见对方司机是姐夫张某1,就说路很窄,估计车过不去。张某1将车往后倒了倒,周传扣也把车骑到路边。周某6这时走来骂了周传扣一句,周传扣回骂了一句。后周某6喊人过来,并走到周传扣跟前拿着茶杯就朝其脸上打来,周围的人也围上来,现场比较乱。另证实周传扣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传扣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1,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传扣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周传扣和被害人周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传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传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李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殳成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