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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齐某胜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某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60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胜,男。曾因盗窃于2011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某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胜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2016)粤0306刑初第355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齐某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某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某胜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第35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鉴  波审判员 林  福  星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志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