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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新春、张海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春,张海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春,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海苏,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春与被执行人张海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新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