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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华钦与郑爱华、薛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钦,郑爱华,薛行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405号原告:郭华钦,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华,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行宏,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钦与被告郑爱华、薛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华钦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郭华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钦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