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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范玉萍与康森、齐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萍,康森,齐广,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0号原告:范玉萍,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友,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森,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齐广,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范玉萍与被告康森、齐广、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田田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