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作全与熊爱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作全,熊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作全,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熊爱玲,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与被执行人熊爱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退换押金款15785.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