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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作全与熊爱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作全,熊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作全,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熊爱玲,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与被执行人熊爱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退换押金款15785.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作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