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6)新2327执第1043号帕塔尔·忙士尔与麦麦提·马木提���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帕塔尔·忙士尔,麦麦提·马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帕塔尔·忙士尔,男,维吾尔族,1971年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男,维吾尔族,1970年出生,户籍地为和田地区皮山县。申请执行人帕塔尔·忙士尔与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帕塔尔·忙士尔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向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帕塔尔·忙士尔支付违约金16500元,另交本案执行费148元,合计16648元。但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麦麦提·马木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