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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廖欢与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欢,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欢,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泽,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田,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凤,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珍,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香,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淮口镇。被执行人唐仕玉,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淮口镇。被执行人沈彪,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沈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沈彪存款,现因沈彪非本案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彪存款2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