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胜平与吴礼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平,吴礼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537号原告:黄胜平,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吴礼湘,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平诉被告吴礼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礼湘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平撤回对被告吴礼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胜平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