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华宇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宇,北京图兰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362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宇,男。被执行人北京图兰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公寓1206室。法定代表人刘伯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华宇申请执行北京图兰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西民初字第09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图兰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北京图兰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098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