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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九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九生,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新干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7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小健,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干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被告人陈九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凤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陈某1、邓某3、邓某4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5,被告人陈九生及其辩护人吴小健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九生和其妻子林某1在其家自建新房三楼打扫卫生时,被告人陈九生将多余的模板从三楼往楼下扔的过程中,不慎将楼下过往行人邓某1砸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九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九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认为数额太高,但愿意赔偿,只是家境不好,无赔偿能力,并主张���给付赔款80000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九生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①被告人陈九生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要求家人、旁人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②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③事故发生后,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8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对民事部分代理意见是: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合法,②本案被害人生活在农村,相关赔偿费用应当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九生和其妻林义祥及其家雇请的木工彭再生先后来到陈九生家位于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沙坑��然村的在建新房三楼做事,陈九生夫妻俩在三楼清理楼面、打扫卫生,木工彭某在搭架模板作业过程中告知陈九生还剩余了几块模板(宽约40CM,长约2M)要陈九生将多余的模板搬到楼下去。被告人陈九生为图省事,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决定将多余的模板从高空三楼往下扔,并过于自信的认为向下扔模板不会给他人伤亡带来危险,于是便将多余的模板搬到三楼后门这侧的楼沿边,扔时只是伸头朝楼下查看是否有人,见楼下无人,便蹲在三楼楼沿边用双手将模板竖起来,然后紧靠楼沿边先后将剩在三楼的四块模板向楼下扔去,扔完之后十多分钟,被告人陈九生来到新房一楼后门口,准备去收捡之前扔下的模板,发现有一个人仰面躺在其家后门处,身子大部分倒在其家新房后门内,双脚小部分在门外,脑部也有一滩血,并有脑组织溢出,头顶有道很深的裂痕,一块模板还压在那人左腿膝盖以下部位,被告人陈九生见状慌忙过去将模板搬开并叫其妻林某1及木工彭某过来,周边群众闻讯后赶到现场,发现躺在后门的男子系本村村民邓某1,期间一个村民用手试了下邓某1鼻息,发现邓某1当场死亡,2016年10月8日经新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邓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新干县七琴镇、村二级组织及相关部门参与下,对本案被害人邓某1死亡损失赔偿做过调解工作,当时双方达成赔偿26万元协议,并起草了一份“死亡赔偿协议”,后因故双方未签字,协议未得到履行。但事后在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陈九生赔偿了损失80000元到被害人邓某1家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邓某1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九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关邓某1死亡的损失:①丧葬费26068.50元;②死亡赔偿金454917元;③办理丧事支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10000元;④被扶养人邓某2生活费13943元;⑤被扶养人陈某3生活费7072元;⑥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562000.50元,扣除案发后,已预付赔款80000元,尚应赔偿482000.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2017年3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本案受害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陈九生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0600元,扣除案发后被告人已先行赔偿80000元,实际尚应给付赔款140600元,现已赔偿到位,受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家属已将赔款14060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新干县公安局在2016年10月4日接到邓小女(手机号131××××1313)报警称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民邓某1仰躺在陈九生在建新房后门口,头部出血,左腿膝盖以下部位被一木板压住,人已死亡,新干县公安局当日2016年10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②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案发现场立体示意图,证实现场勘验情况是现场位于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陈九生家在建新屋,陈九生家在建新屋座南朝北,为一砖混结构三层楼房,房屋第一、二层主体已建筑完成,第三层楼顶为已制模,待浇筑状态,屋屋整体门窗均未安装,中心现场位于房屋第一层,在楼梯间至后门地面上见一男性尸体,尸体头北足南,仰卧于地面,双手置于尸体下腹部,双足底距后门外墙24CM,对尸体周边进行勘验,在尸体头部下地面上距楼梯间东墙9CM,距楼梯间南墙95CM处见一81CM×61CM血泊已拍照,棉签转移提取并拍照,房屋南面巷道内,原物提取一块183CM×56CM木板,在距木板边沿107CM、11CM处见一大小9CM×3CM接触状血迹已拍照,棉签转移提取,房屋南面空房在东墙外地面上原物提取184CM×61CM木板。③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照片14张,证实案发现场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陈九生家在建新屋的现场情况。④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尸检照片10张,证实在案发现场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陈九生家在建新屋及死者邓某1尸检情况。⑤收据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九生家已预付赔款80000元到本案受害方,收据上有加盖了七琴镇沙坑村委会印章,有在场人陈某4签字证实。⑥归案经过材料,证实新干县公安局七琴派出所接到转警称,在辖区七琴镇沙坑村发生一起命案,后派警赶到案发现场,找到嫌疑人陈九生,陈九生称是其从三楼扔模板砸到被害人邓某1的,民警当即将其控制并将其传唤到七琴派出所。⑦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九生出生日期、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⑧新干县七琴镇沙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九生案发前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与村民关系和睦,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七琴镇沙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证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陈某3婚后共生育了被害人邓某1六个子女、邓某1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即邓某3、邓某4,邓某3、邓某2分别在2016年5月17日、2016年7月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口,陈某1、邓某42011年1月20日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类别为农业家庭户口,邓某1在2016年3月10日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户口。⑩调解笔录,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220600元的协议。2、证人证言①证人邓某6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到村上有人讲陈九生家新房工地上死了一个人,其来到现场见陈九生新房周边围了很多人,有一老婆子说其手机没电,要其用手机131××××1313报警,其因害怕看死人未敢靠近,报完警之后便离开,后听说死者是本村村民邓某1,是被模板砸的,邓某1平时都会戴眼镜。②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陈九生是其丈夫,案发当日中午其与丈夫陈九生还有一木工师傅一起在其家自建新房三楼做事,木工师傅彭某干木工活,其和陈九生打扫卫生,从��楼往下面扔了四块模板,其负责传递,陈九生接手往下扔,每次陈九生向下扔之前都会往下看一下,前后进行了10多分钟,扔完模板后,其夫妻俩下楼,陈九生走在前面,突然惊叫了一声“说不得了,砸到人”,其在自家新房后门看到一个人仰身躺在地上,整个身子都在屋内,头朝客厅,二脚朝门外,头部流了血,其吓懵了,闻讯过来的村民讲说躺在地上的是本村邓某1,有村民讲当时他是准备到其家借锯子,其次他家与邓某1家关系还好,没矛盾,扔下的模板长有1米多,宽有40至50公分,三合板一类。③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九生家雇请的木工,案发当日中午2时许,其到陈九生家新房三楼搭架模板,陈九生和其妻子也在三楼打扫卫生清理垃圾模板,陈九生向其问过大厅位置那些模板不需要,看到陈九生将不需要使用的三楼五、六块模板搬到进大门左后方的房间位置,也未注意陈九生后来是怎样将这些模板扔下去的,过了几分钟,其听到陈九生在楼下大喊,其下楼后看到有一个人仰躺在陈九生家后门口,头朝大厅,脚朝屋外,脑部留有一摊血,还有一副眼镜在地上,后村上就来了很多人围观,其家模板基本上是长1.83米,宽0.45米,是属三合板一类材质。④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邓某1是其丈夫,其家也在建新房,期间还与邓某1均暂住其弟陈长生家中,案发时,其家准备搬新房,其在村上小溪中清洗床板时,其丈夫邓某1还站在旁边,邓某1离开后其猜测他可能是借锯子,到当日下午3时许,其听到村上爱梅跑过来讲邓某1出事了,其急忙赶到现场陈九生家新房边,看到邓某1躺在陈九生家后门口,头朝屋内,脚朝外,脑部流了很多血,已当场死亡,陈九生坐在边上啼哭,他说是其在楼上扔了模板,砸着邓某1的。⑤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家菜地距陈九生家新房有几十米远,案发时,其在自家菜园地刨地,才挖了几下,听到陈九生家传出来个男的声音“义祥,你快去看下,下面那人可能没用了”,一分钟之后,义祥叫其过去看下说躺在地上的是其家妹夫“火仔”,其跑到村上叫了其妹陈爱莲来到现场,发现躺在地上是邓某1,仰面躺在陈九生家新房子后门口,双脚朝外,头部流了血,陈九生家与邓某1家平时关系较为和睦。⑥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其在自家菜地摘菜时,听到陈九生家新房内传来林某1的叫喊声“不得了”,陈九生家在建房架模板,起初认为是陈九生出事了,后跑到现场,看到陈九生家新房边躺着一个人,是邓某1,但其还不敢确认就叫来邓某1妻子陈某1到现场,陈某1看到后抱着邓某1痛哭,当时,邓某1是仰面躺在���九生家后门门槛上,上半身躺在屋内,二只脚朝屋外,头部流了血,脑浆都出来了,陈九生家与邓某1家平时关系相处较好。3、鉴定意见新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干)尸检(法)字(2016)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邓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4、被告人陈九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九生如实供述了其在自家在建新房三楼往下抛模板过程中不小心将邓某1砸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九生在自家在建新房三楼清理楼面打扫卫生时,为图省事,在向楼下扔模板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在高空三楼向楼下扔模板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却过于自信,又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结果导致本案被害人邓某1被其扔下的模板砸中身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关指控被告人陈九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被告人陈九生在多次扔模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所致,后果极为严重,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九生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220600元,取得了本案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对于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九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要求家人或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九生并未主动也未委托他人报警,而是本案证人邓某6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邓某6报警也并非是受陈九生的委托报案,被告人陈九生归案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已发觉其犯罪事实,并在现场将其控制后将其传唤到案。综上所述,其到案经过不符合法定自首条件。但被告人陈九生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对其可认定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九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平审 判 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钟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傅莲莲附相关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由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