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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兴发煤炭有限公司、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兴发煤炭有限公司,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兴发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0404X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法定代表人:叶玲芬,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454562-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山西村。法定代表人:钱贤章,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贤章,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兴发煤炭有限公司与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兴发煤炭有限公司执行款646770.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