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新化与贠生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化,贠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379号原告:刘新化,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贠生宏,男,194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化与被告贠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化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