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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新化与贠生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化,贠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379号原告:刘新化,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贠生宏,男,194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化与被告贠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化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