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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洪泉、孟令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泉,孟令臣,朱廷英,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泉,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胜军,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孟令臣,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夏津县。被执行人朱廷英,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银城接待办事处韩庄村。法定代表人孟令臣,总经理。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新,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职工,住夏津县南城镇朱庙村26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令臣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号2103号、2105号(房权证号:中247471号、中2473**号)房产两处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胡 东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