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友奎与张秋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奎,张秋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778号原告周友奎,男。被告张秋吾,女。本院受理原告周友奎诉被告张秋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目前找不到被告张秋吾,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周友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友奎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兰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建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