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盛建林与河南省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林,河南省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326号原告:盛建林,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洲,男,汉族,194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河南省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被告: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李树寅,管委会主任。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中路185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董明周,经理。原告盛建林与被告河南省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被告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错误、法定代表人错误,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建林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