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卫忠与江苏创信模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忠,江苏创信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671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忠,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44岁,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创信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组织机构代码59252197-6。法定代表人熊先华,该公司总经理。吴卫忠与江苏创信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宜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7000元。因创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卫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创信公司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创信公司在本市辖区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公司的机器设备经本院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该公司已歇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创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卫忠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1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