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华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93号被执行人:周华文。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周华文未缴纳受理费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华文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19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