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4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4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银河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6)鲁0687民初3285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阳市政德驾驶员培训有限所有的鲁FC8**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车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