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50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9日生,黎城县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法定代表人:赖火勇。委托代理人:王科琴,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利斌审 判 员 张晓阳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