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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罗云龙、张建伟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云龙,张建伟,罗云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云龙,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锦,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云朋,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及原审被告罗云朋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建伟之妻叶丽聪与张俊男订立《商品房转让补充协议》,张俊男将孔雀新城倩园0044幢1单元9层0901号房产转让给叶丽聪,约定叶丽聪给付张俊男首付款及定金27万元,上诉人罗云龙主张,因张俊男对其存在债务,张建伟给付罗云龙的27万元,折抵叶丽聪应给付张俊男的27万元,当时张建伟、叶丽聪、张俊男均认可,并由张建伟向罗云龙出具了保证书,载明“44#1单元901房屋的所有问题都找张俊男,和罗云龙无关”,因此张建伟无权再向罗云龙主张权利,应向张俊男主张权利。经查,张俊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所涉房屋买卖行为,系指控张俊男的犯罪事实之一,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期间,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艳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