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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淮安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玉明,白恒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662号原告:淮安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葛春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负责人:董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表人:毛周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玉明,男,个人身份信息不祥,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唐明,男,个人身份信息不祥,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白恒法,男,个人身份信息不祥,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淮安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玉明、唐明、白恒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