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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虹桥枢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付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桥枢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赵付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968号原告:上海虹桥枢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男。被告:赵付明,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桥枢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付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