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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俊峰与岳乱姐、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峰,岳乱姐,常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59号原告:常俊峰,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岳乱姐,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常志军,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峰与被告岳乱姐、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俊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常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