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俊峰与岳乱姐、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峰,岳乱姐,常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59号原告:常俊峰,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岳乱姐,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常志军,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峰与被告岳乱姐、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俊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常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