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赖长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5号罪犯赖长生,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700元,退赔18612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赖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长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一千八百五十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5元。本院认为,罪犯赖长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长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