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少品、穆守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品,穆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品,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穆守芹,女,1972年5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品与被执行人穆守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