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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军与李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李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永峰,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胡军与李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定还款,故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永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再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兆  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居  维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