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军与李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李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永峰,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胡军与李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定还款,故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永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再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兆 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居 维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