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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 被告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4716号原告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东二十里铺村67号。法定代表人石海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安,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世梅,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宝塔区蟠龙镇孙崖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6021964********。被告孙小龙,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宝塔区蟠龙镇孙崖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6021986********。被告孙芸,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宝塔区川口乡小李渠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6021988********。被告孙容,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宝塔区蟠龙镇孙崖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6021990********。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祥公司)与被告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安,被告孙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坤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195514元,并赔偿商誉损失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被告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纠集十几人围堵其公司大门,用钢架搭设灵堂,堵死大门,并在门口摆花圈,阻止车辆和人员出入,要求赔偿孙姚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直至2016年4月26日撤离,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孙姚在子长县玉家湾镇刘家沟村轻烃回收站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因坤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海岗同时也是该轻烃回收站的实际经营者,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到坤祥公司讨要说法虽有过激行为,但未阻止生产、阻止车辆进入,公安机关也未对行为人处罚,故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的行为并不违法,坤祥公司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姚是延安延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海龙,系石海岗之弟)子长县玉家湾镇刘家沟村轻烃回收站员工,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分别是孙姚的妻子及子女。2016年4月,孙姚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事后,死者亲属曾多次找石海岗主张赔偿问题,因赔偿事宜未能及时解决,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在2010年4月21日,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等人在坤祥公司大门口设灵堂、摆花圈、堵门口,对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曾多次出警进行劝阻,至4月25日被强制带离现场。本院依据法定程序委托陕西华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坤祥公司停业期间损失进行评估,因为无相关评估理论依据,华鼎公司认为本案不具备评估条件遂终止鉴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四被告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书写的保证书、现场照片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付世梅之夫,孙小龙、孙芸、孙容之父孙姚在给轻烃回收站工作中因意外死亡,其丧夫、丧父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善后事宜,付世梅等人在坤祥公司门口设灵堂、摆花圈、堵门口等行为是错误的,本院对其该行为予以批评。付世梅等人的做法可能给原告造成一定经营损失,但就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又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致本次评估鉴定不能完成。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营业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3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坤祥公司承担28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