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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8号原告: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79号216室。法定代表人:付一春。被告: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桃园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南京万宝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汤永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