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李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52号原告:李朝霞,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万生,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朝霞与被告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