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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李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52号原告:李朝霞,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万生,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朝霞与被告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