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北街海傍街43号。负责人:陈大进。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工业区W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乐。本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作出的江关缉违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8000元一案,向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被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门市××井根村××(土××)地段××土地使用权[××国××(××)××]××、××、××幢全部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和汽车二辆,由于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涉多宗案件被执行,负债累累,已没有其他可处理的财产。本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执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 斓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