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窦某不服天水市秦州区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广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初10号起诉人窦某,男,住天水市秦州区。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窦某的行政起诉状,要求“1.依法撤销(天秦)文罚字[2016]第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天水市秦州区文化广播影视局承担。”本院认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是天乐网吧,其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窦某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窦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田田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