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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奚凤玲与杨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凤玲,杨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奚凤玲,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杨凤坤,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奚凤玲与杨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奚凤玲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凤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凤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奚凤玲人民币1207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凤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杨凤坤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奚凤玲12075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81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