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海宾与戴海山、郑春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宾,戴海山,郑春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0号原告:龚海宾(系死者龚开荣之子),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邱雪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戴海山,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春仙,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龚海宾与被告戴海山、郑春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金凤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陈璐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