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艾凤霞与王国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凤霞,王国芹,艾凤霞,王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76号原告艾凤霞,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国芹,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凤霞与被告王国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凤霞撤回对被告王国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原告艾凤霞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