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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艾凤霞与王国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凤霞,王国芹,艾凤霞,王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76号原告艾凤霞,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国芹,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凤霞与被告王国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凤霞撤回对被告王国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原告艾凤霞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