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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郑小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郑小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郑小莉,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郑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