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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宪武、马开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武,马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武,男,1960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马开志,男,1977年01月23日出,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宪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开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宪武与被执行人马开志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