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汪新强与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强,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859号原告:汪新强,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财富广场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环卫所。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丕亮,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杨云等12人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发出公告,请有类似情况的单位或个人来本院登记,并提交证据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所受到的损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济昌和公司将租赁的商铺腾退给原告;济昌和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逾期腾房的损失费。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汪新强另行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5600元;腾退原告的商铺;赔偿逾期腾房损失费。经审查,汪新强的诉讼标的与杨云等12人与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汪新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汪新强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合同期间拖欠的租金5582.27元,逾期腾房每月赔偿标准478.48元)。上列应履行事项,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