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秋香、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民、葛廷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秋香,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民,葛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安海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秋香,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民,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葛廷花,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秋香、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民、葛廷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