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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任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任振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3号原告:李长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任振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长江与被告任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