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任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任振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3号原告:李长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任振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长江与被告任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