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新元、XXX、樊章印、王玲玲、王振江、谢存军、王芝云、宰艳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23-1号申请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新元、XXX、樊章印、王玲玲、王振江、谢存军、王芝云、宰艳军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审结,该案(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新元、XXX、樊章印、王玲玲、王振江、谢存军、王芝云、宰艳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名下豫EFP6**五菱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