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世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世柱,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莱阳市号。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世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世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世柱于2016年10月23日14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莱阳市团旺镇华君酒楼北侧右转弯进入大郭路时,撞上沿大郭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强驾驶鲁F×××××7小型轿车。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丁世柱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丁世柱于2016年10月23日14时30分许,酒后驾驶摩托车李某强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后,当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再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私了协议,被告人丁世柱与被害李某强各自承担自己所花费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害李某强对被告人丁世柱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世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丁世柱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李某强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查询记录及被告人丁世柱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世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世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李某强达成私了协议,并且取得被害李某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丁世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世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