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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冯春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冯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45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珠,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百盛家纺广场2幢303室。诉讼代表人付泽,男,33岁,系被告单位股东。被告人冯春锋,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人冯春锋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付泽、被告人冯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春锋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经李某1(另案处理)介绍,让吴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名称为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销货单位名称为淮安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150800元,其中税款167210.25元已申报抵扣。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于2016年12月26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冯春锋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吴某、洪某1、洪某2、范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抵扣证明、补缴税款证明、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转账交易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信息、记账本、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冯春锋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涉案税款已补缴,对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春锋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春锋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冯春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江市永道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春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