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泉纸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潘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泉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潘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517号原告:佛山市永泉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964582974。法定代表人:郭永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女,土家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斗头村。投资人:潘锐波。被告:潘锐波,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7日以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已于2016年10月19日作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永泉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市南海成兴纸箱厂的起诉。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熙宇 关注公众号“”